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其注册资本、技术人员、技术设备,完成建设项目业绩等资质条件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,可以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
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7条:对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。
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18条:从事建筑工程测量、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,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项目。